近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唐某车辆损失6725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2011年12月29日,黄某驾驶无号牌红岩重型自卸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亿宏煤矿南北交叉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唐某驾驶的浙江牌照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达拉特旗大队查验现场后认为,黄某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之规定,因此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在多次索要赔偿无果后,唐某于2012年4月23日将黄某以及其认为的车主郝某及该车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修理费6725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2年6月5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查明肇事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只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责任限额是5万元,被保险人是郝某。因被告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法院不能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郝某为车辆所有人,故郝某不担责。(记者晨曦 通讯员马银伟 张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