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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12月1日施行
内蒙古新闻网  12-10-09 10:1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人员密集场所要穿“防震衣”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今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违反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旗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震灾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刘欣荣)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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