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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工商分局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制度创新
内蒙古新闻网  12-11-15 18:20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局、市局2012年工作会议精神,海勃湾分局继2011年全面推开行政指导工作以来,在深化思想认识、认真总结经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海勃湾工商分局行政指导暂行规定》,从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角度,确立了行政指导工作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程序以及监督检查规范。《暂行规定》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准确把握定位,廓清指导边界。《暂行规定》从明确行政指导概念和内涵入手,特别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明确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有利于工商干部在推动行政指导过程中,更好地把握尺度和分寸,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情形的发生。

  二、区分岗位职能,细化工作责任。《暂行规定》从三个层次明确了系统内开展行政指导各部门的职责和职能分工,分局党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分局业务股室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并指导分局业务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各基层工商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行政指导工作。同时,《暂行规定》还在适用程序内容中明确了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有关具体行为的职责划分,要求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和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作记载并予以答复。

  三、注重指导效能,力求全面系统。《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从行政许可审批、企业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合同管理、食品流通领域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管理、广告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直销、执法办案等10个方面对实施行政指导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制定了79条具体指导内容,并从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的角度,规范了行政指导适用方式、监督检查措施等。

  四、突出实际操作,规范工作流程。《暂行规定》对实施行政指导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除即时做出的行政指导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经本机关或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不是电子表格或其它形式;明确“实施行政指导应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同时规定行政指导文书、证据等在行政指导完成之日起3日内归入相关档案。

  五、严格依法实施,加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行政指导监督检查的五项重点内容,并对健全行政指导监督制度和完善行政指导评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对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本暂行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要实施责任追究。(通讯员:单长江、刘欣雨)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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