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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调整
内蒙古新闻网  12-11-19 09:4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注意了,发放标准已调整。11月18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发布消息称,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各盟市将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据悉,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同时今年内蒙古建立了失业保险待遇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增发30元。(记者 张昊文)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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