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单方面加重对方责任条款属无效约定
“上个月月末,我的汽车停在小区内停车位时丢了油箱盖,车右侧还有明显的划痕。我多次找物业讨说法,他们却跟我说他们不管车辆的划痕等问题。我想知道小区物业公司收费却不负责车辆的安全,这样做合理吗?”24日市民王先生拨打本报热线时反映。接到热线后,记者来到了万盛佳园住宅小区,开发商一方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负责提供车位,不负责管理车辆安全。“我四月份的时候买了车,为了方便停车以及车辆安全,所以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半年车位租赁协议。”王先生对记者说,这份车位租赁合同是2012年4月到10月的,但合同上的责任认定让王先生觉得是“霸王条款”。在他提供的合同上记者看到了以下几条:甲方(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车位费租金,只限于乙方(王先生)车辆停放的场地占用费,不包括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占用停车场地的租赁关系。乙方要将自己车内的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好,停车后将车窗、车门关闭严实,出现划痕等现象自行处理。王先生觉得,开发商收了费却不负责车辆的安全,实在是不太合理。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万盛佳园住宅小区,负责管理进出车辆的门卫告诉记者:“我们只负责提供车位,并监督车主把车停在自己的车位上,车辆的安全方面我们不管,而且从来没有业主跟我们反映说自己的车停在车位上被划或者丢了油箱盖。”据了解,小区里共有二百多个停车位,很多车主碰到了和王先生一样的问题,找到开发商解决问题均无果。随后,记者又采访了万盛佳园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一位董姓的工作人员对于记者的质疑作出的答复是:“因为小区里业主的车辆很多,关于划痕这方面我们一直都是不负责赔偿的,因为我们没有办法鉴定车辆是在小区内被划的还是在外面就已经被划了。”
那么开发商拟定的这份车位租赁合同是否是合法的呢?带着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的郭永利律师,他对王先生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开发商与王先生签订的这份合同,属于制式合同,里面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像这种合同的弊端就是,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但制式合同里,单方面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是属于无效的约定。”(实习记者工作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