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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猎犬围猎 42名陕西籍男子在鄂尔多斯受处罚
内蒙古新闻网  12-11-30 09:59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11月27日,利用猎犬非法围猎的42名陕西籍男子被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森林公安局分别依法处以200元的罚款。

  据了解,11月26日13时20分许,伊金霍洛旗森林公安局刑警队值班民警接到台吉召派出所请求支援的电话称:苏布尔嘎镇境内有40余人带着猎犬进行围猎,由于所里警力有限,请局机关协调警力支援。接警后,刑警队负责人马上将情况汇报给局主要领导,并请示立即调动全局警力驱车前往支援。经领导同意后调集新街派出所、纳林陶亥派出所、刑警队全体民警赶往事发现场处置。

  经初查,陕西省西安市的马某某联系并组织同村及相邻村庄的米某某、李某某、王某等共42人,带领60只猎犬,租用中巴车于11月25日17时由西安出发沿包茂高速北上,26日10时到达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境内非法捕猎,并雇用摄像师全程摄像。马某某等均系贩卖猎狗的商户,他们此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训练猎狗,另一方面是为了制作宣传片。马某某等人在苏布尔嘎镇敏盖村附近围猎时,被当地村民举报。

  到达现场的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对马某某等人进行了询问,在大量证言及现场活动影像资料的证实下,马某某等人对在未获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的前提下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民警共查获马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的野兔5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警方分别给予马某某等42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将非法猎捕的5只野兔予以没收。由于猎犬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狩猎工具,伊金霍洛旗森林公安局综合考虑后,将猎犬发还给马某某等人。(记者 陈瑛楠 马银伟 呼志忠)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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