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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吉野家就餐 手机被偷 律师:饭店应赔偿
内蒙古新闻网  12-11-30 10:5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28日,我去凯德购物中心买东西,中午在吉野家吃饭,但是就在我点东西时,我的手机被偷了,吉野家的店员也没有给我提供任何帮助。”昨日,市民张文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

  据张文介绍,偷手机的是两名男子,他们分头作案,一个放风,一个偷东西。“当时,我一边用手机听歌一边点东西,突然手机没声音了,这时才发现手机被人偷走了。当时,看到一男子已经跑向了店外。”

  张文身旁还有一名男子,张文回头时,他慌张地说:“你手机丢了,小偷早跑了。”张文称,当时她直接问对方:“你是小偷吧?”话音刚落,这名男子撒腿就跑,而张文正好抓住了他,但是由于该男子力气太大,甩开跑掉了。张文说,在抓小偷时,吉野家的工作人员都看见了,但是没人上来帮助。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吉野家餐厅经理李杰,李杰称,当时顾客丢手机太突然了,他们的店员都没反应过来,而且店员都是女孩,最后就他一个人跑出帮她追小偷了,可还是没追上。至于这位顾客是要追究责任还是想要赔偿可以和他们面谈,或者是他们向上级领导请示协商解决。

  随后,记者采访了赛罕区刑警一中队的朱警官,朱警官表示,此事已经立案受理,正在调查当中。

  内蒙古宝达律师事务所马东旭律师认为,安全权是消费者在经营场所享有的首要权利,经营场所有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因此,当经营者对存在的消费隐患未尽警示、提醒的义务从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该起事件中,该餐饮场所员工在发现行窃者盗窃消费者的财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制止、报警、提示消费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习记者安宏泽)

[责任编辑 王美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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