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琪与刘涵、包文、肖飞、孟玉、张敏均是我市某中学的初中同班同学,平时关系较好。后刘小琪因某些原因与另外五人关系渐渐疏远,五个女孩想找她谈谈。2012年10月31日下午放学后,刘涵等五人在校门口追上刘小琪让其停下,刘小琪并未停下,而是跑进路边一家商铺内,五人随后赶到要求其出来谈谈,然而她拒绝交谈,后被家长接走。11月7日,刘小琪被送至民大附属医院、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被诊断为急性应急性障碍、神经症,后又转入北京国奥心理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伴抑郁,先后住院21天,产生各项经济费用合计24094.47元。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小琪既往患有适应障碍,与上述拦截事件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小琪的病症经依法鉴定与本案事件有关,刘涵等追逐拦截的行为系其发病的诱发因素之一,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五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系共同所为,应互负连带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刘涵等应承担刘小琪经济损失24094.47元的30%即7228.34元,另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2000元。又因刘涵等均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该院判决被告刘涵等五人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刘小琪经济损失9228.3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崔秀文 赵一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