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法工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发起的2012年全区十大法治事件暨十大法治人物评选结果揭晓。盟检察分院用司法实践推动非法开垦草原入刑被评为全区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根据《刑法》修正案(二)及其理解与适用》中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草原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将草原改作耕地或林地应视为“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即非法开垦草原行为应适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非法开垦草原多少亩应受刑事处罚在立法上和司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由此致使这类案件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处理不力。
去年以来,盟检察分院党组把为大局服务作为首要任务来抓,专门制定出台了《兴安盟检察机关为推进兴安盟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服务的意见》,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力推进,努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落脚点。针对非法开垦草原现象严重但入刑难问题,盟检察分院党组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了深入调研论证,积极向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委、盟委政法委建言献策,报送检察建议,得到自治区检察院、盟委领导高度重视,自治区专门组织开展了全区范围内非法开垦草原问题调研,并形成了专题报告报送高检院。盟委确定由盟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机关研究解决。2011年12月19日,经过多次研究讨论,根据我盟草原被非法开垦的程度和数量,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确定非法开垦草原15亩以上属数量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全盟范围内统一了追诉标准。
标准确定后,盟检察分院着力加大此类案件打击力度,今年1至10月份,全盟共批准逮捕26件28人,提起公诉32件32人,使非法开垦草原罪入刑率达到19%。在运用法律严厉打击的威慑下,此类案件发生数量也有了大幅下降,2011年,我盟共发生非法开垦草原案件为196件,2012年共发生非法开垦草原案为171件,同比下降15%。同时,人为破坏草原问题也得到了有效遏制,草原被破坏程度大幅下降。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全盟发生违法开垦草原涉案面积27608.51亩,2012年仅有2709.91亩,且被破坏的草原大多已由草原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植草场恢复原样。
盟检察分院立足职能、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检察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生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今年,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我盟调研期间,对我盟检察分院非法开垦草原入刑的立法建议给予了充分肯定,并积极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推荐。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并明确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为全国司法机关打击非法开垦草原统一了追责标准。(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