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乌海市海南区灭门案罪犯信某某和因琐事杀害女友的许某某执行死刑。
海南区灭门案凶手被判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信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有经济纠纷,于2011年10月24日晚23时左右,来到乌海市海南区被害人王某经营、居住的“通信超市”。在“通信超市”厨房内,被告人信某某持木方连续击打被害人王某、王某丈夫石某的头部致二人倒地,又进入卧室持木方向躺在床上的年仅6岁的王某之女石某某的头部连续击打,三被害人均系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被告人信某某作案后在翻乱衣柜衣物、柜台物品伪造作案现场过程中将4捆面额5角的人民币共计200元装入裤兜,后将超市大门上锁离开。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信某某在海南区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2年7月13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院复核,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3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信某某执行死刑。
琐事杀女友被告许某某被执行死刑
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中旬,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相识并开始交往。同年10月26日14时许,二人在乌海市乌达区被告人家中饮酒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告人许某某用双手掐住被害人周某某颈部,不顾周某某的挣扎与求饶将其掐至失去抵抗能力,后将周某某抱至卧室床上,持菜刀在被害人周某某颈部、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砍割十余刀,致周某某死亡。作案后,许某某打电话将其姐姐叫至案发现场让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直至被民警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许某某因琐事争执,竟采用掐颈、刀砍等手段杀死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许某某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故判处上述刑罚,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已于2013年5月30日执行完毕。(记者 张建利 通讯员 李雪付 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