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林地案,判处被告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地罪,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被告常某犯非法占用农地罪,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神东煤炭公司为建设其名下补连塔煤矿2#辅运平硐工业广场及挡土墙工程,由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与布连海子村村民委员会就补连塔风井口征地达成补偿协议,征用布连海子村村民各类土地650.15亩,其中林地为374.35亩。上述征地款合计953.448425万元,于2013年3月20日已全部支付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补连塔煤矿2#辅运平硐工业广场场平及挡土墙工程由该神东煤炭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第四项目部管理,具体由第四项目部副经理常某负责。
经电话询问,工程管理部经理王某通知常某就该工程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常某在该工程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下令施工单位施工。2013年4月1日,在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布连海子村王家梁社、伊乌公路29公里南侧的集体林地内,施工队对林地进行了推土场平,将集体林地改变为工矿建设用地,推毁原地表植被并造成林地毁坏,经鄂尔多斯市林业工作站鉴定,被告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总计301.4445亩
6月3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常某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做出如上判决。(记者 陈晨 通讯员 马银伟 呼志忠 高文清 孙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