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了解到,呼市公安局近日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新生婴儿落户程序进行了调整,《细则》规定: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可随母或随父落户。婴儿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单位(居委会)证明、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据了解,为配合呼市公安局的这一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落户,呼市人口计生委在制定出台了计生系统相应的新生婴儿落户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四项措施:一是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服务监管,要求单位(居委会)出具证明时,单位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方为有效。二是加强非婚和计划外生育服务监管,对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的婴儿,除单位(居委会)出具证明外,需办事处出具上户证明。三是单位(居委会)、乡镇(办事处)上户证明文书格式由全市统一制定,乡镇(办事处)要与辖区内单位、派出所做好有效衔接,加强沟通协调,既方便群众落户,又做好服务监管,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四是各地区要加强对新生婴儿落户的服务监管,严格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杜绝借机吃拿卡要,对不履行程序、借机吃拿卡要或出具假证明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记者 杜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