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最新出台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内蒙古要求所有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向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信息、用工状况、劳动合同管理情况、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及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等。
内蒙古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被派遣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收取管理费用。
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如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介绍,内蒙古将加大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违法派遣的单位和违法使用派遣工的单位依法进行清理,重点纠正虚假派遣、违法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等问题,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