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下午16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被告人杨汉中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汉中曾任满洲里市委副书记、满洲里市长,呼伦贝尔市委常委、满洲里市委书记,兴安盟盟委书记,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兼自治区党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汉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49次索取、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合计人民币4037万元、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杨汉中在处置兴安盟原盟委行署土地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原本由开发商承担的拆迁安置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4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其滥用职权罪判处5年徒刑。但鉴于杨汉中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回大部分非法所得的款物,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杨汉中并有检举他人违纪线索的立功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杨汉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所具有的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其定罪量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后,杨汉中当庭表示不上诉。(记者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