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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能生育妻子却产子,他想离婚法院支持吗?
内蒙古新闻网  14-02-07 10:55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案例】2008年2月,王秀秀与张涛登记结婚。婚后,王秀秀先后两次怀孕,却均在胎儿4个多月的时候流产。2013年5月,王秀秀终于顺利产下一子。正当张涛沉浸在初为人父的喜悦中时,却听到村民对他儿子的身世议论纷纷,于是到医院进行检查,竟然得知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气愤不已的张涛要求做亲子鉴定,并要求与王秀秀离婚。王秀秀不但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还以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由,拒绝离婚。张涛就此问题,到检察机关进行咨询。

  【检察官说法】女方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金燕翔:首先,《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张涛根据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的证明,而王秀秀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张涛的主张成立。

  其次,《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情形,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分娩等情况,均视为女方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如张涛诉讼离婚,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除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法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准予离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王秀秀具有婚姻关系维系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情形,应当认定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支持张涛的诉讼请求。(文/记者 高瑞锋)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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