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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七部门联合印发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
内蒙古新闻网  14-02-26 17:21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杠杆作用,实现金融与生态的有机结合,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金融办、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七个部门联合印发《金融支持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

  《通知》指出,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产品有竞争、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积极开展森林、草原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对森林、草原火灾、洪涝、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保险补偿机制,提高森林、草原的防灾减灾能力;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等处置工程和城市配套管网建设等。(记者侯利珍 通讯员李俊伟)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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