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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出台《红山区城乡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  15-07-29 11:58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小型犬进入公共场所将不再“任性”  赤峰市红山区出台《红山区城乡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烧烤门店在店外烧烤作业或在禁止时段从事店外经营活动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200元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其经营产品或设备,屡教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审批私自设置户外大型广告牌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喷涂、张贴虚假、诈骗广告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携带小型犬出入公共场所的,予以警告、登记备案并处50元罚款,再次违规的就地强制收养,并视情况予以处置;

  ●在城区擅自饲养大型犬(身长超过70公分)的,责令其在3日内自行转移,逾期未转移的予以强制没收;

  7月27日,记者从赤峰市委宣传部和红山区政府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了解到,赤峰市红山区出台《红山区城乡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对违反市容市貌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将进行处罚。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作业)、沿街叫卖的,在马路市场、早市、夜市超时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市场外延)的,对于携带小型犬出入公共场所等违反市容市貌规定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些行为将不再“任性”。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升城乡综合管理水平,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井然、群众满意的城乡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市容市貌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在马路市场、早市、夜市超时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市场外延)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50元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其经营产品或设备;露天烧烤未在规定区域内经营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其经营产品或设备;烧烤门店在店外烧烤作业或在禁止时段从事店外经营活动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200元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其经营产品或设备,屡教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或张贴宣传品的,责令其进行清理(包含周边喷涂及宣传品),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责任人无法自行清理的,可委托专业单位代为清理和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喷涂、张贴虚假、诈骗广告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未经批准私自搭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予以拆除,并按工程造价的5%—10%予以罚款,工程造价评估及拆违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人为破坏、损坏城市道路、人行道砖、绿植、管线、井盖、路灯、垃圾箱等城市公共设施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携带小型犬出入公共场所的,予以警告、登记备案并处50元罚款,再次违规的就地强制收养,并视情况予以处置;对于在城区擅自饲养大型犬(身长超过70公分)的,责令其在3日内自行转移,逾期未转移的予以强制没收;建筑工地不设置围挡或围挡公益性广告部分达不到总量30%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临街施工作业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生活噪声扰民、生产经营性宣传音响设备扰民、建筑施工扰民,以及工业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扰民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扰民行为,出现二次扰民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油烟污染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在中心城区限制区域(东至清河路,南至站前街、迎宾路,西至306国道,北至中昊街)、禁燃时段(可在法定节日和正月初二至初五、元宵节6时至22时燃放,除夕和正月初一不限时)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燃放,不听劝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者陈秀俊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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