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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位被商家霸占成“私有”,这咋办?
内蒙古新闻网  15-09-18 09:40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今年8月17日开始,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全面推进停车位施划。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已经施划停车泊位26000个,很大程度解决了市民出行停车难问题。近一个月以来,大量新增的停车位方便了市民,大家纷纷赞扬这一举措。与此同时,一些临街商家为了生意不受影响等原因,在门前的公用停车位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拉起锁链,阻碍社会车辆停放。对此行为,市民们也提出了谴责和质疑,交管部门在商铺门前划置的停车位,究竟是公共资源还是属于商户的私有土地?

资料图

   市民李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天中午她开车送儿子上学,在人民路上好不容易看到一个空着的停车位,谁知将车开到跟前才发现,这个车位上摆着两个锥形筒。眼看孩子上学就要迟到了,李女士赶紧下车准备把锥形筒移开。此时,一名自称某餐馆服务员的人走出来告诉她,这个车位只供在该饭店消费的顾客停车。

  记者在人民路看到,由于该路段全线都是临街商铺,所以商家占用公用停车位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商家甚至在门口的公用停车位上放置了用铁链链接的锥形筒,一占就是两个车位。

  “不消费就不能停车”“在店门前的停车位上放着板凳、停上电动自行车,放上垃圾桶,就是不让你停”……采访中,不少车主告诉记者,他们都遇到过与李女士相似的遭遇。多数市民对于商家的行为非常反感。他们表示,店铺门前的公共停车位,并非商家所有,只要是公共停车位,所有市民都有权停放,商家无权私自占用。然而,记者采访时发现,车主们面对被霸占的停车位时都很自觉,几乎没有人会下车将东西移开再停车,而这也就形成了一道特殊的风景,停车位一边车满为患,另一边却闲置不用。

  在十四中东西两侧的人行道上,一名环卫工告诉记者,这条街上有好几家商铺长期将三轮车、电瓶车、垃圾桶放在机动车泊位上,禁止其他车辆停放。因为停车问题,他们与好多车主都发生过冲突。

  采访中,也有商家表示,在店门前设置障碍物是出于无奈,因为很多车主将车停在停车位后,一停就是很长时间,导致很多顾客因为没地方停车,不得不选择别的商家消费。据了解,商家占用停车位,主要原因一是为了自己的顾客停车方便,二是怕车遮挡门面,影响其做生意。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的白喜文律师。白律师告诉记者,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

  从现有法律上来讲,对商家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这个处罚权依法应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然,如果这个处罚权已经依法定程序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除外。

  “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非常普遍,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也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违法泊车举报热线电话等。”白律师说。

  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交管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规范停车秩序,解决我市市区主要街道停车位不足而在人行道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占,即使这个停车位划在了你的门前,同时也不能作其他用途。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城市道路的所有权除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外,城镇的公共道路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路边停车位用的道路资源属于国家,路边的商户是没有所有权的。

  目前,的确存在部分商家因经营需要,将自己店门前的公用停车位视为己有,不准其他社会车辆停放,或者要求泊车者必须在该店消费后方能泊车,这些都是违反公共泊位管理规定的行为。市民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可向交管部门投诉。(记者 杨岩泽)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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