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乌兰察布市以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为契机,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强化汉语言文字制度化管理,取得良好成效。
2007年,乌兰察市在集宁区启动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于2008年11月顺利通过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期间市汉语委创造性开展的义务对农民工进行普通话培训、制作开通地市级语言文字工作网站、实现语言文字工作军民共建和警民共建、面向出租车司机开通普通话“空中课堂”培训、设计规划并立项研究国家级语言文字科研课题、在城市中心城区打造并挂牌命名“社会规范用字一条街”等6项工作,在自治区乃至全国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中创造了“六个第一”,为全国创造性地开展推广普通话工作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受到教育部和国家语委的通报表彰,并在全国各地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市普通话测试站还于2008年被教育部和国家语委评为“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先进单位”。
在圆满完成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基础上,2012年我市又启动了国家三类城市汉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本着“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市汉语委研究制定了三类城市评估工作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办法,协调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推进城市评估各项工作。
评估工作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领域,点面结合,深入指导,拓展工作领域,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全市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电视台、报社每年开辟推普周专栏、专版,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专项报道;各地宣传部门和精神文明办将语言文字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组织人社部门建立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岗位人员职责、机关作风建设以及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的基本条件;司法机关把讲普通话、写规范字也列入日常基本行为规范,把语言文字应用列入司法能力建设,极大提高法律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各地汉语委在城区中心位置制作了大型汉语言文字工作的永久性宣传标牌,各窗口单位在醒目位置悬挂大幅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标语,在办公楼内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在楼道、走廊、办公室张贴与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宣传标语、宣传画等,在柜台的每一个服务窗口都放置着“请讲普通话,请写规范字”提示牌,为深入推进规范用语用字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截至2015年底,全市10个国家三类城市的汉语言文字工作全部通过了评估验收,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一个全面完成国家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的城市,这也标志着我市城区初步实现了“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汉语言文字工作,虽不在国家三类城市汉语言文字评估工作范围内,却将汉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管理范畴,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网络,扎实有效地开展着汉语言文字工作。成为了全市首个开展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的乡镇,为今后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向农村牧区延伸、拓展做了有益的探索。(通讯员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