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区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参加中小学职称改革)。
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和突破,也是一项大的政策调整。《指导意见》明确,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同时,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那么,何时开始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呢?《指导意见》明确:6月30日前,各盟市完成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9月30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建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完成相应评审工作,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作为自治区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完成人员过渡工作的同时,组建本盟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完成相应评审工作。各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评审前向自治区报送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后报送评审结果。10月30日前,正高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文/本报记者张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