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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检察院纠正一起罪犯刑期计算错误案
内蒙古新闻网  16-06-03 23:24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昨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赤峰市检察院了解到,近日,赤峰市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罪犯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罪犯李某在红山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的1天计算在刑期内。

  据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近日,赤峰市检察院派驻赤峰监狱检察人员在会见提出约见检察官要求的罪犯李某时,李某提出:2015年1月16日,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网上追逃,当日,红山区公安局在红山区一宾馆将其抓获,临时羁押于红山区看守所;2015年1月17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派员将其带回阿旗执行刑事拘留,羁押于阿旗看守所;2015年7月28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由2015年1月17日起算,未将其在红山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的1天计算在内,希望检察人员能够予以调查,维护其合法权益。

  检察人员受理后,认为法院对其刑期计算有误,应予以纠正,对该案进行调查。检察人员在赤峰监狱调取了李某的罪犯档案、在红山区看守所调取了李某临时羁押材料、在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调取了其侦查案卷、在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调取了其审判案卷、询问了相关办案人。经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在计算李某刑期时,未将李某在红山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的1天折抵刑期,属刑期计算错误。1月20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赤峰市检察院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发出建议纠正对李某刑期计算错误问题的检察建议书。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月3日作出裁定,将李某刑期更正为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维护了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记者 陈秀俊 通讯员 孙小艳 郝志强)

[责任编辑 孙静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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