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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从天而降砸伤人谁该负责?
内蒙古新闻网  16-06-29 16:42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樊某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街120号附近被大风刮落的太阳能热水器砸伤,共花费医疗费7899元。事发后不久,樊某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胜利北大街120号实际使用人),房产管理所(胜利北大街120号管理人),以及该处房产的关联方某运输中心、某服务中心、某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太阳能热水器系从何处掉落导致原告樊某受伤。经和平区法院工作人员现场了解,并根据沈阳南站派出所《报警情况登记表》记载,结合当地媒体的报道内容,可以认定涉案的太阳能热水器系从王某经营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大街120号的某快餐店及旅馆楼顶掉落。但王某却矢口否认该餐馆安装了这个热水器。

  法院一审后,认定王某作为该处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樊某医疗费、误工费等9600余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制定的,在侵权行为中,责任由谁承担以及承担多少,是依据行为人的过错来确定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太阳能热水器属于胜利北大街120号楼房的悬挂物,该太阳能热水器脱落致樊某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如若该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该房屋的使用人,理应对该房屋及相应设施承担必要的照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管所在庭审期间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其出租房屋前没有此太阳能热水器的存在,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贸易公司、运输中心及服务中心因事发时上述三被告均未在涉案房产实际经营,故上述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韩宇)

[责任编辑 吴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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