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内蒙古12个盟市居住的公民,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在不久的将来手里会增加一个证明——居住证。那么,居住证与之前的暂住证有何区别?该怎么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近日,记者就老百姓关心的这些问题采访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民警冯媛。
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区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苏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同时,公安机关为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宗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与暂住证不同
暂住证与居住证都是外来人口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但法律效力和作用截然不同。《暂住证制度》是根据公安部第25号令《暂住证申领办法》具体施行的,居住证制度是根据国务院第663号令《居住证暂行条例》进行具体规范的,一个是部门规章,一个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不同。再者,暂住证侧重于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而《居住证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流动人口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居住证实施后,必定会有一个与暂住证的衔接过渡期,之前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按照暂住证上记载时间加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3个条件之一,就可以申领居住证。如果从未办理过暂住证(包括丢失),公安机关认定确有事实证明公民在现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居住证。”冯媛表示。
在全区范围内有效
居住证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作,全区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不过目前样本还未最终确定,初步选定用PVC卡,上面除了基本信息外,还设计了反复可擦写条。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则须缴纳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国家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冯媛说:“人为丢失或折断,需要换领、补领,才会产生费用,如果在我区内变更居住地或是有效期签注的,公安机关在可擦写条上重新改写就可以了,不会产生费用。”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居住证。冯媛补充说,跨盟市及同一盟市跨市区与旗县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需满足当地条件重新申领居住证,也就是到当地公安机关修改即可。例如,张三在呼和浩特市区间流动居住,在新城区住了半年,再搬到赛罕区住,不用重新申领,但是到了武川等旗县,就得重新申领,因为涉及的服务便利有所不同。
持有人获得便利
“居无定所”是流动人口的真实写照,居住证会令持有者增强归属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6项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换言之,就是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市民待遇,以更好地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面临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实际问题。(本报记者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