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牙克石市楚某见他人在银行ATM机交易未完成时按“取消”键偷取钱款,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3月,被告人楚某到牙克石市兴安中街建设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准备存款时,发现受害人徐某在自动存取款机存款6300元后未按“确认”键后就离开银行,屏幕上显示受害人徐某的存款未完成存款交易,被告人楚某见四下无人便按下“取消”键进行退款操作后,将从ATM自动存取款机退出的6300元现金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楚某此种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盗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且系初犯,因此对其适用了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没有上诉。(通讯员梁晓莉 周明武 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