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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者要严肃问责!
内蒙古新闻网  16-07-11 11:37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通知称,7月10日起至8月底开展一次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治区政府组织6个综合督查组,由自治区相关部门领导带队,对12个盟市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负责两个盟市。本次大检查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着力发现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覆盖全区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煤矿、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特种设备、冶金工贸、消防安全、民爆器材、油气输送管道等行业领域;突出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突出汛期安全生产。

  检查方式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自纠活动,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项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清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主动整改解决;盟市、旗县全面检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要做到无一遗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所辖各旗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

  通知要求,对在安全大检查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要严肃执纪问责。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要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严肃追究当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者因安全生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有关行政指令的,依法追究该地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记者 刘晓君)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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