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导向:内蒙古研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6月26日上午,内蒙古召开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进度安排,研究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会议要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步伐。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逐步形成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完善的新型户籍制度。
户籍新政解读
1.放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为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增设了依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落户通道,并扩大了随迁人员的范围。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为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设定了多条落户政策通道。
2.实行“零门槛”落户

内蒙古突出解决重点群体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四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这四类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坚决清除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户籍政策障碍。
3.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自2016年7月1日起,内蒙古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我区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已统一转换,保存备查。
4.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允许隔代投靠

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5.无自有房屋可在现住地登记集体户

《除在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外,申请人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他家庭户中,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6.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持居住证,享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内蒙古将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7.下放户口迁移审批权限,本盟市迁移不再开准迁证、迁移证

对于本盟市内迁移户口的,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办理;跨盟市、跨省(区、市)迁移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机关两级审批。
8.材料齐全不需核查须当场办结

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所需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公安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上级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到场后当场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9.简化手续,除以下证明材料外,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城镇户口的,本人落户申请材料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地址证明(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为必备证明材料。
依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的,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同时提供毕(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同时提供在校证明。
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同时提供退伍证明。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落户城镇时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通过公安部门人口信息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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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编辑 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