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下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相关厅局负责人就《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进行政策发布和整体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若干规定》出台后,抓好落实至关重要。自治区政府将如何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自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冯任飞:《若干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落实到位不到位,直接影响到政策的效用,自治区政府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推动政策落实:
第一,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承担起推动非公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尽快细化和完善配套政策及具体措施,定期调度本地区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着力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推动政策落地生根的强大合力。
第二,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年内全面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权责清单,进一步优化审批和服务流程,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享有法定平等权利。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着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最便捷的服务。
第三,全面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切实加大对《若干规定》的宣传解读力度,利用各类媒体的传播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既要让政策执行者熟知,也要让政策受益人清楚,为政策有效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四,切实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紧扣工作责任落实和政策举措落地,紧盯关键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持续跟踪、督促整改,直至落实到位。同时,加强非公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强化日常监控。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的要严格问责。
记者:今年以来,自治区和全国一样,民间投资增长出现明显回落。《若干规定》在促进民间投资方面,制定了哪些政策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文民:为扩大有效投资,《若干规定》从市场准入、财税、土地、价格等方面制定了多项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比如,在市场准入上,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等。在财税政策上,自治区设立5亿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配套,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自治区在争取中央投资和安排本级用于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时,重点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另外,对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等等。在土地、价格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用地、用电等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创办各类教育、医疗、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地方铁路、水利设施等,在定价和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等等。
记者:今年上半年,自治区服务业增速和占比均有明显提升,但与发达省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自治区在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服务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文民: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服务业的发展,将其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战略重点,制定了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出台了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近期还将出台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服务业加快发展。今年上半年,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长7%,比上年同期提高0.5个百分点;占生产总值比重46.6%,比上年同期提高2.8个百分点。此次修订《若干规定》,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服务业作为重要着力点,又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比如,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一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办各类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上还给予一定的优惠;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服务业集聚区,执行工业园区用地价格;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执行公益事业用地政策,等等。另外,服务业多数为小微企业,《若干规定》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也制定了多项政策措施。
记者:《若干规定》在财政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方面列出了很多政策条款,这样的政策安排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赵兵:《若干规定》中第三部分“加大财政支持”方面共有14条支持内容,涉及面广、投入力度大、支持领域多。这些政策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突出财政投入力度。办法的制定中,我们按照政策力度不减的原则,充分发挥目前已设立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综合采取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参股、投资保障等多种方式,着力支持和改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创业环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支持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拓展,着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和基于互联网集聚的中小企业智慧集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规模、集中、集聚发展,努力构建财政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新的办法中还规定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各级政府以不同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研究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综合采取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不同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功能,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汇聚投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搭建自治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平台,力争三年内实现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覆盖80%左右的旗县(市、区)和工业园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
第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创业创新活力。一是致力于通过实施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模式,引导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二是通过以奖代投方式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建立,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是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发展众创、众包、众筹、众扶等新模式,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动力和竞争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突出政策的公平和普惠特点。一是在争取中央投资和安排自治区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时,重点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二是将企业经营者培训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培训计划,自治区人才开发、草原英才等专项资金,向企业高级人才倾斜;三是对企业吸纳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上岗培训补贴;四是政府采购通过预留额度、价格扣除等方面给予优惠等等,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服务环境,助推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制定和落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是《若干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亮点之一。自治区财政部门将如何加大落实力度,服务和支持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赵兵:首先,贯彻落实好国家现行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若干规定》中做了重点列举,将从六个方面鼓励、引导和支持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一是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二是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政策性住房领域;三是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四是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五是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商贸流通领域;六是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各级财税部门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红利实实在在地交给投资者和企业,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快速健康发展。
其次.用足用好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若干规定》中我们充分考虑这一优势,在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起征点、相关业态扣税标准等方面,最大限度地落实了国家赋予自治区的税政权限。比如,按照规定减免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增值税起征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税标准提高到国家规定的上限等等。具体工作中,我们将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政策优势,并将其转化为壮大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动力和优势。
第三.继续推进和完善税费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通过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在预计减税87亿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通过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构建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清费立税,努力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在普遍性降费方面,自治区在近年来累计取消2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实行收费基金公开的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以外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四.密切关注和监测政策执行情况,确保各项税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环境,一如既往地鼓励、引导和支持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记者:《若干规定》在“强化金融服务”一节中提到:“各级政府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对转型升级和项目建设中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民营企业,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金融帮扶,避免抽贷、压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这方面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怎么样?
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于学忠:当前,我区进入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一些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面临融资和债务困境。自治区政府层面召开多次专题会议,研究伊泰、伊东等重点企业融资和转型发展问题。具体有两项工作措施:一是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重点企业,我们通过设立“债权人协调委员会”、“后银团贷款委员会”等方式帮助企业脱困、转型、发展。企业债权金融机构以“共进、共出、共扶”为原则,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保存量,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对那些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记者:对于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这个老问题上,有哪些新举措?
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于学忠:中小企业融资是世界性难题,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融资问题更加凸显。我们在这方面也想了很多办法:一是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确保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银行也确实做到了,大部分银行都设立了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年度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若干规定》中提出“各级政府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奖补资金”,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自治区金融办也将各金融机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三个不低于”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区金融工作年度表彰奖励重要内容。
二是发展壮大融资担保行业,为非公有制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还处于起步阶段,传统的银行信贷仍然是现阶段的主要融资途径。发展壮大融资担保行业,提高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非公有制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是缓解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自治区政府出台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行动计划,计划经过三年努力,到2017年,建立以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导、商业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以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为龙头、盟市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旗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覆盖全区县域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力争每个盟市打造一个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每个旗县(市、区)建立1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吸收国有和民营资本入股,打造资本金达到2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机构,重点为各盟市、旗县(市、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提高再担保覆盖率。同时呢,还要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建立扶持担保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三是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我们先后与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与深交所也即将签署战略协议,开展全方位的交流合作,推进自治区企业上市挂牌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我们对企业首发上市、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融资、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集合信托以及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融资等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方式是政府将补贴支付给证券公司、银行等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抵减其向企业收取的费用数额。
记者:《若干规定》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和离岗创业方面,制定了两条政策条款。就这两条政策条款,我们准备采取什么措施?
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巴根那: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是人才驱动,当前高校、科研院所汇聚了大量高水平的科研人员,把科研人员的研发与企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从源头上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方式。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允许科研人员合理流动,能更好地发挥科研人员的才能和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实现社会整体人才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当前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还存在一些障碍,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通道,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若干规定》提出: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科研人员进行激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攻关;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并对创业期限、基本待遇的保障、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创业、返回原单位的岗位聘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下一步,自治区科技厅要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党委组织部、编办等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协调和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做好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宽、准、新、实
一是落实一个“宽”字,确保政策设计的公平性。中央一再强调,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非公企业仍然面临很多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问题。新“76条”首先从“放宽准入条件”入手,取消经过商事制度改革已经固定下来的10个条款,新增加4个条款,明确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坚决取消对非公经济和民间投资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同时实行普惠性金融、财税、价格、收费、土地等政策,以确保非公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务管理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国企同等的“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强调一个“准”字,体现破解难题的针对性。大家可能注意到,这次新出台政策并非面面俱到,更多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强调政策的精准度和指向性。重点针对非公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了信贷、担保、上市、发行债券、抵押质押等政策措施;针对非公企业投资动力不足、投资能力减弱问题,制定了投资促进、财政奖补、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针对政策措施不落地、服务保障不到位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登记、项目核准(备案)及用地、环评、施工等审批要求,并建立了投诉和追责制度。这方面政策共52条,在新“76条”中占比接近70%,旨在拿出一些含金量高、务实管用的实招、硬招,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松绑、解套。
三是凸现一个“新”字,明确创新发展的导向性。这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非公经济的发展方向,就是要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基础上,以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创新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双创”发展。特别是新增17个条款,目标直指非公经济创新发展。通过引导非公经济积极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创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以及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政策支持,使非公经济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非公经济的可行道路。
四是突出一个“实”字,提高服务保障的实效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否更好地发挥服务保障作用,是让基层和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的关键。这次修订,我们通过财政多予、税费少取、优化环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将有效降低非公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特别是在结构性减税清费、降低用地成本、减少检查评比等方面,力争走在全国前列。比如,在强化金融服务方面,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按照“一企一策”解决好重点民营企业暂时性资金紧张等问题;在加大财政支持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用地、用电、税费等政策支持;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对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给予政策激励和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2013年6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文件出台以来,截至2016年6月底,全区共有非公经济市场主体163万户,非公经济创造了64%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5%以上的社会就业、68%以上的财政税收、占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7%以上,对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非公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原“70条”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出席民建、工商联联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决定对原“70条”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围绕解决降低准入门槛、减轻税费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问题,在扩大民间投资、推动“双创”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等方面,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王连英 实习生 刘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