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近日对李某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罪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6年1月4日凌晨,李某和李某某在朋友王某某家饮酒,4时25分许,二人离开王某某家时,李某趁机将王某某放在家中的黑色貂皮衣服盗走。王某某发现貂皮衣服被盗后通过电话、短信多次向李某询问是否拿走自己的貂皮衣服,李某均拒不承认盗走貂皮衣服一事。无奈,王某某只好报警处理。经鉴定,被盗貂皮衣服价值人民币7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没有造成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通讯员贾玉萍 于心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