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是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民生工程。8月26日上午,赤峰市公安局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赤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于洋介绍了我市的户籍改革推进工作。
据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8月15日开始,在赤峰市异地办理身份证受理点,通过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受理天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籍居民除外)、贵州、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籍居民除外)等18个省市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其他省区流入我市人员的异地办证申请何时开始受理,等待自治区公安厅另行通知。赤峰市公安局党委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于4月在全市12个旗县区、新城开通了赤峰市户籍人员临时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实现了赤峰市户籍人员临时身份证办理“全市通”。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在充分考虑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实现“高端人才优先化、本地农牧民市民化、外来人口本地化”的统一落户政策。全面放开中心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我市中心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镇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高端人才优先落户,对于人才实行优先引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未满5年的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等,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就(创)业地、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本地农牧民市民化
积极推行本地农牧民市民化,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特别是在城镇就业、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镇区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放松亲属之间投靠迁移入户,具有市辖区、旗县区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外来人口本地化
逐步实现外来人口本地化。外地人员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父母,可凭购买房屋合同、正式发票或房产证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外地人员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本自治区内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无户口人员落户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婴儿、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户口迁移证件遗失形成的无户口问题,《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这三类无户口问题公安机关必须予以解决。特别是超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随父亲或者母亲落户。其他原因形成的无户口问题,由于形成原因复杂,解决难度较大,下一步按照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要求逐步分类解决。
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7月1日开始,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为消除城乡壁垒、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条件。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面临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根据公安部及自治区公安厅文件精神,先行在派出所设立“居住证”登记受理窗口,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开展“居住证”受理登记业务,待自治区制证条件成熟后,为已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