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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进行时】取暖费降了?谣言!办理停暖?来不及了!
内蒙古新闻网  16-09-29 16:0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家属院中废弃的老锅炉

为了保证及时送暖,每位工人的工作量都非常大

为了抢工期,工人主动放弃午休。

一位市民办理完取暖费交费业务

一位市民正在小区内拍摄有关注水的通知

在仕奇家属院换热站正在紧张施工

《供暖进行时》栏目热线自开通以来,接到多位读者打来的电话,其中有关取暖费降价和办理停暖事宜成为关注焦点。

9月29日,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采访。针对取暖费是否降价的问题,该局供热科科长云俊义告诉记者,今冬呼和浩特市的取暖费不做调整,即居民供热价格为3.68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为5.03元/平方米•月。采暖期为今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随后,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城发金桥供热分公司收费大厅,尽管是午休时间,仍有市民办理交取暖费的业务。记者从该公司得知,目前已经无法办理停暖业务。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呼和浩特市办理停暖的时间从8月15日至9月15日,也就是供暖前一个月。一个月中,该公司已经为7100户办理了停暖。

有关供热方面的问题,市民可以拨打热线电话0471-6659860、0471-6659626进行反映。(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郭伟伟  刘墨墨)​

【友情提示】

取暖费:热力公司无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取暖费的收费标准。取暖费具体的价格需要自治区发改委决定出收费标准并下发文件,之后热力公司才能根据文件价格来进行收取。

办理停暖:由于热力公司是利用电厂的余热为居民供热,一旦管网注入热水,管道内变回产生压力,所以无法办理停暖业务。因此,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热费。

[责任编辑 巴菊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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