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内蒙古着力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扩大人民代表有序参与立法工作,有力推进了全区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研究提出了关于确定自治区有关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11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确定呼伦贝尔市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呼伦贝尔市等七个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精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立法咨询顾问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原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工作规则》,对立法咨询顾问聘用原则、建议人选产生、应具备的条件、履职要求和工作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
从2015年3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始,每次会议列席的人大代表人数增加至15名,扩大了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参与,保证了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
目前,全区已确定14个立法基层联系点,覆盖所有盟市,包括学校、企业、司法所、苏木乡镇人大、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立法基层联系点的确定将进一步加强立法机关与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的联系,更加直接地了解社情民意,广纳群言,广集民智,使地方立法决策更加“接地气”,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期待。(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肖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