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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户”不再有!内蒙古实施“暖心”户籍政策
内蒙古新闻网  16-10-11 15:46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实施意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我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全区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我区公民户口和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目标。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我区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下同)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自治区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机关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牧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本地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漏登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嘎查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区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区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7月1日起内蒙古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内蒙古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内蒙古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统一转换,保存备查。内蒙古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可以予以更换。【详细】

  ▼内蒙古: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农牧民即可申请落户▼

  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即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详细】

  ▼内蒙古:呼包租房者工作稳定且有社保 可申请落户▼

  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外,在全区其他城市、建制镇(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限制性要求。对于租赁房屋落户,城市承载压力大的设区市,可以设置连续租赁时间条件,但不得超过2年。【详细】

  ▼内蒙古:连续居住3年以上可在现居住地落户▼

  自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不断改革探索,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改革措施未落地生根、落户条件限制较多、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为加快提高我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现行落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详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详细】

  

  ↘教育部:适龄儿童无户口也可入学 学校禁收额外费用

  教育部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出台后,各地必须全面掌握辖区内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情况,可先入学,后办户口登记手续,按就近入学原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读。另外,此类学生学籍管理,学校将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坦言,虽然国家并未将有户口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实际上仍有一部分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未能正常入学就读。

  “教育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保障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权益。”杜柯伟明确表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此外,学校需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养老医保将同享待遇

  就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的社保待遇问题,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待遇。

  ↘民政部:事实收养 需先办理收养登记

  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因为无户口,在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碍。对于符合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 禁限超生婴儿落户

  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多次重申。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专家如何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保处处长汪圣军: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为新登记户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巡视员甘薇薇:符合当前收养法等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宏斌:随着我国法治社区的建设,地方政府应该不会也不敢再私设门槛。如果私设门槛,就涉及不作为、渎职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今后的户口登记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户口登记,严格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落户,如果真正按照规定执行,就不会出现“黑户”,但也要防止出现被拐、被盗等人员被“洗白”,这些有赖于相关政策的配套及DNA等手段的运用。

  ■网友怎样看■

  @老孙家:我们生活中很多事情都与户籍相关联的,“黑户”没有户口,连正常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都很难享受到,比如,从打疫苗、就医到住房、上学、买车这些基本的事情,对于“黑户”来说都是难题。所以给“黑户”上户口意义还是很大的。

  @一帆风顺:黑户的普遍存在已经导致不良影响,包括黑户人群自卑心重、缺乏安全感、游离于正常社会之外、无法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从而也制约了人口流动、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加剧了社会不公平。所以我们在为政策点赞的同时,也应该反思一下这么多黑户是怎么造成的,更应该转变观念,解决好遗留问题。

  @思密达:政府能够正视“黑户口”问题,有勇气;政府能够解决“黑户口”问题,有担当。

  @行云与流水:我们生活中很多事情都与户籍相关联的,所以给“黑户”上户口意义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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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编辑:杨文娟)

[责任编辑 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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