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乌海市重新启用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方便参保人员持卡购药和保障用药安全,我市出台了《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施。
《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对限期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对取消服务协议,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等情形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还规定:定点零售药店的法人、营业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变更事项达到两项及以上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服务协议,期间,参保人员刷卡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为鼓励参保人员和人民群众参与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和医疗保险服务情况的社会监督,明确了举报奖励办法,对于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