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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供热有新规:室温达不到18℃,退热费
内蒙古新闻网  16-10-25 09:3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近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获悉,呼和浩特市新修改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规要求,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48小时内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未按照规定给予热用户补偿或者退还热费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热合同中另行约定。

  据介绍,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较,新增了3条内容: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在供热开始前1个月按照规定标准向供热监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当出现用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供热质量保证金将用于赔偿用户损失。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热源供应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规模的热源和符合燃气锅炉运行标准的气源,因热源供应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停供等的,由其按照供用热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热用户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和危害公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这两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此外,在旧条例的基础上,新《条例》还修改了25条内容。明确了基本热费的收取比例,规定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本热费。办理停热或者恢复供热手续及施工处理时,供热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此规定明确了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删除了收取滞纳金的规定。(记者李永桃)

[责任编辑 孙静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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