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优势
自愿性
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庭组成人员如何产生、适用何种程序规则等等,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专业性
乌海金融仲裁院是为了专门解决金融纠纷而设立的专业仲裁机构,其仲裁员荟萃了法律、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权威人士,供当事人选定,从而提高了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灵活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对审理方式、开庭时间、开庭地点、仲裁语言等均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甚至还可自定程序,很多环节被简化。在管辖上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涉外案件还可以约定所适用的法律。
保密性
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因此可有效防止金融交易背景、交易模式等商业秘密被泄露,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时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可以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经济性
仲裁由于实行“一裁终局”,以及程序上的灵活性和时间上的快捷性,决定了仲裁的成本低于诉讼成本。因此相对诉讼而言,仲裁的费用较低。
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与仲裁机构也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或上级与下级关系,保证了仲裁员在独立的基础上公正办案。
国际性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一个缔约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顺利地到另一个缔约国去执行,这一优势是诉讼所无法比拟的。我国已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