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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内蒙古新闻网  16-11-08 10:02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2009年巴新铁路从赤峰市林西县新林镇太平村经过,需占用该村土地。2014年9月26日,该村村民张金友向林西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方案。林西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张金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接收张金友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作出的答复送交申请人,而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违法。法院责令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吴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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