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呼和浩特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将为10类无户口人员解决户口问题。
10类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呼和浩特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
通知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呼和浩特市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市区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机关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本地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漏登、漏录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漏录)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呼和浩特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区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按照通知要求,呼和浩特市将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呼和浩特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呼和浩特市公民户口和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记者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