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政新闻 经济新闻 科教文卫 农牧新闻 社会民生 综合新闻 本网专题 理论评论 人物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要闻 > 综合新闻 正文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救助标准 内蒙古扩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范围
内蒙古新闻网  16-11-18 22:4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杨帆)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救助,自治区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保监局、公安厅、卫计委、农牧业厅、民政厅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新细则)。新细则对原《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出现重大调整,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范围,多项举措实现了重大突破。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作出重大调整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

  首先是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将医疗抢救费用由原来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简化为由受害人直接向属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系统内审批,确保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将原来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负责垫付、支付救助基金,改为在公安交管部门设立道路交通救助基金专户,并直接支付救助资金。

  其次是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范围由原来的“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扩大到“所有动力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含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将医疗抢救费由原来表述的“合理治疗费用”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一次性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由原来最高不超过2万元调整到3至5万元。

  三是充分发挥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交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将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的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下放到公安交管部门,同时垫付资金的追偿由财政部门负责改为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目前,自治区已将道路交通救助基金下拨各盟市,各地区也已进入新细则的贯彻执行阶段。

[责任编辑 巴菊媛 ]

欢迎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平台——扫描上图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新闻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
 
图片
四子王旗举办迎接“神舟十一号”回家暨2016年感动四子王旗人物颁奖晚会
快递小哥 最熟悉的陌生人
【现场】不是眼花了:首府道路出现了3D斑马线
【现场】不要乱停车,小心吃罚单!
内蒙古新闻一周排行
• 内蒙古依法以涉嫌行贿罪对10名官员立案侦查
• 【迎接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聊聊你的故事吧】“我要在检验检疫的舞台上大展拳脚!”
• 【亮丽内蒙古·北疆新跨越】呼伦贝尔市借助“一带一路”厚植开放优势
• 【定格】“光棍节”告别单身
• 布小林:把全会精神转化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 内蒙古召开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理论研讨会 王莉霞讲话
• 布小林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
专题推荐
深改组1000天
【专题】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迎接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
• 【走千村万户 讲精彩故事】点赞百名好支书
• 【专题】亮丽风景线·走遍内蒙古
• 【专题】第十三届中国·内蒙古草原文化节
网站介绍 | 组织机构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4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