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法治中国、法治内蒙古建设迈出重要步伐的一年,也是自治区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乘势而为的重要之年。
这一年,一系列立足发展之需、回应民生之盼的地方性法规问世。一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妥善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9件、废止1件,作出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件,批准、批准修改设区的市和自治旗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17件,为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一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着力推进地方立法改革,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新修改的立法法,及时修正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进一步加强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了法规案的起草、论证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审议、表决等各项制度,实现了改革与立法相衔接,确保立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
立法与时代同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足自治区发展需要,把立法工作放在全区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立法推动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范围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了不执行人大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的监督措施。以立法的方式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真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性。
立法与民意呼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通过立法推进重点民生问题解决和生态文明建设,回应社会普遍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等做了相应调整,并正确处理人文关怀和用人单位负担的关系,相应增加了婚假、产假天数,给予了男方25天的护理假。呼伦湖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治荒漠化以及维系周边草原生态系统平衡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是我国北方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保护呼伦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区的管理责任与破坏保护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促进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制定了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森林草原保护,修改了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作出修改涉及“先证后照”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件件立法事项,将人民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与地方立法工作相结合,通过立法保障了公民权益,改善了人民生活。(内蒙古客户端记者 肖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