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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放弃抚养费事后可否起诉要求支付
内蒙古新闻网  17-01-18 11:06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做建材生意的赵静和前夫2013年8月末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时年6岁的孩子归赵静抚养,住房归赵静所有,对方无需给付抚养费。离婚后,赵静因生意亏损,一个人抚养孩子很是吃力,现想让孩子的父亲承担一部分抚养费用。她咨询:离婚时放弃了前夫应承担的抚养费,现在孩子还能否向其父主张抚养费用?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抚养子女时,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赵静与其前夫在离婚时,虽然约定了对方不需支付孩子抚养费,且约定合法有效,但这只对他们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成为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赵静的前夫仍有义务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对于现在需要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赵静可与其前夫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其父亲,由法院裁判其应履行的抚养义务,并确定给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给付的时间。 (张艳枫)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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