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呼尔查
各位代表:
现在,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乘势而为的关键之年。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圆满完成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为实现我区“十三五”良好开局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保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做好人大工作,最重要的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
(一)始终把党的领导贯彻于人大工作全过程。我们坚持深入学习、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精神,通过召开党组学习会,举办组成人员培训班、学习报告会,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领会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扎实地把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到人大工作中去,始终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围绕自治区党委的中心工作发挥职能作用。我们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和真抓实干的工作劲头,按照李纪恒书记走访人大机关时对人大工作作出的指示要求,统筹安排人大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各项工作,确保人大工作与自治区大局同频共振、协同推进,务实推动我区人大工作在新起点上实现新跨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批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带领由党委和人大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分赴全区进行督查调研,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到实处。完成人大牵头承担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区任务,制定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的若干规定》,修改了《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认真完成宪法宣誓任务,先后形成了“双牵头”工作成果22项,人大的法定职能和独特优势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得到有效发挥,站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
(三)强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修改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履职中的重大事项经党组讨论后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党的领导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对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及时修改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制度》,着重在加强理论武装、完善长效机制、夯实管党治党基础等方面下功夫、求实效,提高党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凝心聚力推动人大工作完善发展。
二.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常委会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科学分析立法需求,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努力在增强本地特色和有效管用上下功夫。全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件、修改5件、废止1件,作出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件;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和自治旗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17件。
(一)立足发展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常委会厚植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立法摆上重要位置,修改了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通过了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重点就维护呼伦湖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作出了规定。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教育方针,制定了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进一步完善办学形式和发展体系,保障民族教育依法有序推进。通过了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确立了元上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追责和处罚的力度。为加快安全生产、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治建设进程,完成了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案的初审工作。
(二)聚焦深化改革,为重大决策提供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同步谋划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对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7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打包”修改,重点完善了基层人大工作、代表选举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的重大部署顺利实施。及时修改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正确处理人文关怀和用人单位负担的关系,相应增加了婚假、产假、男子护理假天数。作出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等11件涉及“先照后证”的法规进行修改,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边界,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
(三)发挥主导作用,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案,坚持提前介入,共同研究重大问题,切实把握立法主动权。有效发挥苏木乡镇人大、律师协会等1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健全代表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认真开展立法前评估,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广泛听取、采纳并反馈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扩大立法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积极探索立法协商新途径,先后召开15次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加强对立法难点问题和关键条款的研究论证,人大立法工作的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加强指导统筹,努力提高人大立法工作整体水平。去年是呼伦贝尔市等7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第一年。常委会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审查批准了7个设区的市立法条例。一年来,各设区的市人大从本地实际出发,先后制定、修改了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等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坚持“以良法保证善治”,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