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见义勇为是我国社会长期提倡的可贵品质,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也是公众一直以来的呼声。前不久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是否要担责,作出了更有利于施助者的规定,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近日,公安部官网又发布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让见义勇为话题再次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观点1
让法律为好人担责
宛诗平
从“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到“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民法总则草案的最终修改,意味着“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将不再出现。因为做了好事,反而被救助人所讹诈的极端情形,更失去了法律的支持。“立法以典民则祥”,见义勇为作为“好人法”中的重要一款,在立法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彰显了良法善治的理念。
或许有人会反问,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见义勇为不担责”会不会导致“只要目的正当就可逃避法律责任”?诚然,在法治社会里,见义勇为行为本身确实可能给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失,但对此法律应当如何评判,如何合理分配其中的责任归属,既关乎个案中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也关系到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面对见义勇为可能引发的权益纠纷和社会风险,法律如果不能为见义勇为者兜底,寻求妥善的权益救济通道,确保见义勇为者不至于流血又流泪,就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最终使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溃坝也就在所难免。
法律人士指出,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二者犹如车之两轮。虽然法律与道德在某一时期或阶段会出现些微的背离或冲突,但这只能是暂时的。从长期来看,二者必须一致,趋于同向。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古希腊先贤就主张,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法律应当是实现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作为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是社会良知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先行确立“好人免责”的法规,在立法上彻底正本清源,才能让见义勇为者有更多底气和勇气。至于见义勇为因“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其法律后果完全可以尝试由行政组织或社会力量予以分解,惟此,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有利于公正执法。
观点2
澄清对“见义勇为不担责”的误读
潘洪其
民法总则正式通过后,一家报纸刊发评论提出,公交车上一名男子骚扰女乘客,多名小伙子劝说无效后,将男子围殴致重伤,“若根据现在彻底的‘好人法’,这些小伙子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如果不需要,该男子所受的伤害应由谁负责呢?”作者有这样的疑问,说明他把“好人法”规定理解成了“见义勇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不小的误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那些小伙子把骚扰女乘客的男子打成重伤,可视同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好人法”规定的另一个误解是,认为这项规定可以消除人们怕“碰瓷”而不敢扶的心理,鼓励人们看见老人摔倒后,勇敢地上前实施救助。然而,“好人法”并无助于解决“不敢扶”问题,解决“不敢扶”问题也用不着依靠“好人法”,因为“不敢扶”主要缘于救助者怕被受助人“碰瓷”、诬告,而要遏制惩处受助人的“碰瓷”、诬告行为,只需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由受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被救助者撞倒)。只要的确不是救助者撞倒了受助人,受助人就无法进行充分的举证,其主张就不能得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也就不能达到“碰瓷”、诬告的目的,自己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院外医疗救助首先应当由专业医务人员实施,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社会人员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未经培训、不具备急救技能的社会人员,对紧急救助行为一般只应当予以必要的辅助,万不得已时才应直接实施紧急救助,以尽量避免对受助人造成损害。虽然法律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不担责,但法律也不鼓励简单粗暴的见义“勇”为,不鼓励实施紧急救助时盲目莽撞、硬干蛮干。
观点3
鼓励人们站出来就是种进步
张涨
有网友这样评价见义勇为说:“见义勇为,打不过是自己挨打,打得过说不定还要赔人家医药费。”说实话,在很多需要人们站出来的危急关头,正是这一念头让一些人迟疑不前。打不过打得过,都有风险。一犹豫,就退缩了。这也启示我们,要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就必须要从制度上打消公众对见义勇为可能遭遇风险的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其一,是对自身造成伤害。凡是呼唤人们见义勇为的关头,往往都冒着伤害自己的巨大风险。不仅是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碰到危险,在事后还可能遭到报复,有时受伤住院还得自掏腰包。为了不让类似困境发生,公安部出台的这一新规相当给力。除了明确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担责外,还明确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由医保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这一规定意味着,见义勇为一旦给自己造成损害,至少不用为医药费犯愁了。别小看这一进步,对鼓励人们勇敢站出来,是制度上的巨大进步。
其二,则是对他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害。比如在制止犯罪行为中,将犯罪嫌疑人打伤;在老人突然倒地时,实施救助过程中可能发生误伤等等。在很多案例中,“扶不扶”的深层次原因是“不敢扶”,就是怕“扶出问题”自己要担责。而这一风险,也在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得以排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不担责”原则的确立,更鼓励人们在危急关头选择勇敢站出来,而非绕道而行。
自古以来,见义勇为就是备受人们鼓励和推崇的英勇行为。在现代社会,更应用法制来保护这一道德传统,让见义勇为不再左右为难,而是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网友热议】
@曹美丽: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草案,删除的虽然只是一句话,但立法进程却迈出了一大步。
@弥穹泠岚:把因见义勇为造成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救助方,体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
@绿茵场: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让救助人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
@不停跳舞:如果不以法律的名义为英雄“护身”,如果不对这种英雄行为给予经济和荣誉上的奖励,势必会使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贬值,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弘扬和匡扶。
【编辑手记】
文明社会需要温暖,紧急时给予他人以帮扶救助是沁人心脾的正能量。发扬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鼓励见义勇为、见义智为,更需要有法规、制度兜底,确保施救之后好人“流血不流泪”。见义勇为不担责,是在法规制度上补齐一块短板,是良法善政。我们有理由期待,“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救助的热情,让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蔚然成风。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安华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