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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圆桌会】法律撑腰做主 让见义者更勇为
内蒙古新闻网  17-03-27 09:41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话题

  见义勇为是我国社会长期提倡的可贵品质,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也是公众一直以来的呼声。前不久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是否要担责,作出了更有利于施助者的规定。近日,公安部官网又发布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让见义勇为话题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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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杨立新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其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如果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对此,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以防止不当危险的发生。(据光明网)

  澄清对“见义勇为不担责”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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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潘洪其

  民法总则正式通过后,一家报纸刊发评论提出,公交车上一名男子骚扰女乘客,多名小伙子劝说无效后,将男子围殴致重伤,“若根据现在的‘好人法’,这些小伙子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作者有这样的疑问,说明他把“好人法”规定理解成了“见义勇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不小的误解。民法总则第181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那些小伙子把骚扰女乘客的男子打成重伤,可视同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好人法”规定的另一个误解是,认为这项规定可以消除人们怕“碰瓷”而不敢扶的心理。然而,“好人法”并无助于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不敢扶”主要缘于救助者怕被受助人“碰瓷”、诬告,而要遏制惩处这种行为,需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由受助人承担举证责任。只要的确不是救助者撞倒了受助人,受助人就无法进行充分的举证,其主张就不能得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也就不能达到“碰瓷”、诬告的目的,自己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虽然法律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不担责,但法律不鼓励简单粗暴的见义“勇”为,更不鼓励实施紧急救助时盲目莽撞、硬干蛮干。(据新华网)

  鼓励人们站出来就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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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张涨

  有网友这样评价见义勇为说:“见义勇为,打不过是自己挨打,打得过说不定还要赔人家医药费。”这启示我们,要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就必须要从制度上打消公众对见义勇为可能遭遇风险的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其一,是对自身造成伤害。凡是呼唤人们见义勇为的关头,往往都冒着伤害自己的巨大风险。不仅是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碰到危险,在事后还可能遭到报复,有时受伤住院还得自掏腰包。为了不让类似困境发生,公安部出台的这一新规相当给力。除了明确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担责外,还明确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由医保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别小看这一进步,对鼓励人们勇敢站出来,这是制度上的巨大进步。

  其二,则是对他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害。在很多案例中,“扶不扶”的深层次原因是“不敢扶”,就是怕“扶出问题”自己要担责。而这一风险,也在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得以排除: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不担责”原则的确立,更鼓励人们在危急关头选择勇敢站出来,而非绕道而行。

  自古以来,见义勇为就是备受人们鼓励和推崇的英勇行为。在现代社会,更应用法制来保护这一道德传统,让见义勇为不再左右为难,而是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据人民网)

  e针见血

  @上草: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此次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是立法进程迈出的一大步。

  @桃花林: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让救助人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希望“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人们的互助精神,涵养社会美德。

  @笛声悠扬:作为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是社会良知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先行确立“好人免责”的法规,在立法上彻底正本清源,才能让见义勇为者有更多底气和勇气。

[责任编辑 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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