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政厅日前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首席记者张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