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13个粮食重点生产省区之一,以及国家耕地保有量过亿亩的4个省区之一,内蒙古严守“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耕地保护准则,现耕地面积达到1.37亿亩。
多年来,内蒙古把耕地保护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不断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2012年,自治区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盟市长作为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具体考核要求。从自治区到盟市、旗县、乡镇,四级政府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逐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2014年开始,又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自治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中,促进了最严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
目前,内蒙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15年底,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2268.36万亩,新增耕地面积近105万亩。经过土地整治,土地利用率提高8%,粮食单产水平提高近30%,项目区耕地生产成本普遍降低了50-320元/亩,农民人均新增农业年纯收入1200元左右,项目区受益人数达245万余人,贫困人口减少数量达24万人,农民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满意度达92.75%。
耕地占补平衡质量明显提升。“十二五”以来,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内蒙古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评审、验收、报备和挂牌交易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全区共投入建设资金7.3亿元,开发补充耕地52.8万亩,基本上是水利设施条件较好的耕地;全区建设占用耕地面积38.7万亩,均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要求,实现了占补平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2013年以来,全区国土和农业部门组织各级对基本农田地块进行了全面核实确认,共核实确定基本农田8798万亩,并全部落实了地块和保护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区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了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城市周边优质耕地中新划入基本农田面积315万亩,划定后全区城市(镇)周边基本农田面积达到817万亩,保护率由原来的46%提高到73%。这些基本农田将成为城市建设的实体边界和刚性约束,倒逼城市建设跳出去,搞串联式、组团式发展。内蒙古划定工作受到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的肯定,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上进行了经验交流。目前,全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部完成省级验收。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得到有效控制。近几年,内蒙古坚持多措并举,开源节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尽可能避让基本农田和高等别耕地,切实防止了耕地的流失。通过努力,盘活现有存量建设用地规模150万亩,复垦耕地6万亩,清理闲置土地7.3万亩,有效缓减了新增建设用地对占用耕地的压力。巴彦淖尔市和16个旗县(市)被评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李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