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标题,读者会有一头雾水之感:怎么,说话写字也不自由了?
别急,我所指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话,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字;而是特指普通话与规范字的。
首先,读者常会在众多场所看到这样两条标语或牌匾:一是“说普通话”,二是“写规范字”。这就是让我们“依法说话,依法写字”。
这可不是开玩笑,是有法律根据的。这个根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这个文字法是2000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施行。
比如,这个文字法第一章第三条就写道“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就写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可,现在的问题是,社会上好多人不仅不知道我国有一部文字法,而且连“普通话”与“规范字”的含义也不很清楚。
其次,针对上述问题,讲讲“普通话”与“规范字”的含义。
什么叫普通话?不少人一听到说普通话,就觉得指的是像北京人那样发音。这是极其片面的。
所谓普通话其实指的是现代汉语,它有三个标准:一是用于口语时,必须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二是用于口语与书面语时,必须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三是用于口语与书面语时,必须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在实现这一标准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实现后两个标准方面,则问题很多,难度极大。
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主要指运用词语说的。那就是说,非北方言里的词语,一般情况下,就没资格进入普通话中。可事实是怎样呢?
好多生僻的非北方方言词语都混入普通话中,甚至所谓网语、生造词语,还有脏话,也大摇大摆地走了进来。比如,普大喜奔,人革鞋,屌丝、哇塞、装逼,这些令人费解或令人作呕的词语,也招摇过市,有的还出自某些大家之口,现于某些权威报刊之文。更使人无法容忍的是,在众多出版物中,竟然夹杂外国语言文字。如,在文章中公然夹入MBA、NBA等,却不作任何解释。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我国的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文字法明明这样规定,为什么不按照执行呢?
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是要求说话与写文章通顺定的标准。这个标准有四层意思:一是要求要合乎典范,即以毛泽东、鲁迅、郭沫若等人的诗文、党和国家的文件等为标准。二是现代的,不是古代的。三是白话文,而且是现代白话文,而非古代白话文;即是说五四运动之后的白话文,而不是《红楼梦》《水浒》等古代白话文。四是著作,指以上所述可以作为典范的那些人的严肃著作,不是他们随便说的写的某些话。
而我们的现状呢?用不着语言专家去评论,就连没有任何语言文字修养的人,也会觉得好多“人物”、好多报刊,其话,听不懂;其文,看不懂!
什么叫规范字?很多人认为一笔一画写出的字就是规范字。这是不对的。
对规范字,应该这样理解:
一是我国法定的简化字,而与之对应的繁体字不是规范字。如,传,是规范字;而傳,就不是规范字。
二是法定的正体字,与之对应的异体字不是规范字。如,峰,是规范字;而峯,就不是规范字。
三是传承字,即从来只有一种写法的字。如水、日、天,就是传承字。
2013年6月5日,我国正式公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该表共收入汉字8105个;而且规定,该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可是,4年多过去了,我们使用文字的情况怎么样呢?让我们举几方面的例子看看。
例一,错字随处可见。如,把“年龄”中的“龄”字写成“令”,而且干脆读成去声。把“零售”写成“另售”等。
例二,以写繁体字为时尚,结果笑话频出。且不说“九球天后”写成“玖球天後”,只说有的人号称书法家,却把“钟灵毓秀”写成了“鐘靈毓秀”。他以为“钟”的繁体字是“鐘”,殊不知原来的“鐘”字与“锺”字,均简化为“钟”字了;而“钟灵毓秀”中的“钟”对应的是“锺”(当集中讲),而不是打钟的“鐘”。
至于出版物中繁简夹杂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
例三,用外语字母代替汉字。比如,诸多办公楼、教学楼,标明楼层时,弃汉字“层”,而代之以“F”。不知是何心态?文字法的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文字法明明这样写着,却有人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理,这是不是违法现象?
至于生造字等现象,说起来都令人脸红。
最后,想说说怎么办。
各级语言工作委员会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文字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写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至于地方的文字规范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对使用文字违法者,应作出处理。文字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写道:“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建议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种媒体与教育系统,应当认真学习我国公布的文字法。
依法说好普通话,依法写好规范字。(李淑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