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
王凤山、闫秀琴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
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7年9月29日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撤销王凤山、闫秀琴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责任编辑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