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国古代有运用法律进行治国理政的传统,今天,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从中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古“法”与今“法”的内在传承。纵观中国古代法制传统发展历程,历代法治思想与实践虽有所不同,但蕴含各种法治形式中价值标准和道德理念却相对稳定,这些价值标准和道德理念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中华法治精神,一脉沿承至今。要了解其中所包含的文明品格和内在义理,不妨就从“法”字本身看起。
法,古体写作“灋”,从其字体本身意义而言,应有3种内涵。其一,法,是刑,带有惩罚性。“法”与“刑”意义相通,意味着法律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应该就是实施刑罚。“灋”字中又包含“去”字,“去”有“弃”“逐”的意思,其对象则是“不直者”。这也说明了法的惩恶价值。其二,法,具有公平性。“法”追求“平之如水”,“法”字结构虽经历千年变迁,但水字偏旁依旧保留,这表明“平之如水”是“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平,是中国古代传统价值观中运用最广泛、最平凡的价值准则之一,也是制定和运用法律最经常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有的西方学者甚至把“公平”这一概念当作构成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原则来考察。其三,法,代表正直。“法”的古体字中,包含“廌”字,“廌”,为传说中远古时代的独角神兽,它生性正直,可明辨是非、判断曲直。古人将这种神兽放到“法”字当中,显然是赋予了“法”正直不偏颇的意义内涵。应该说,法自产生以来,正直始终都是立法、执法的价值引领,也是评价执法人员的价值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中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过程中,积极借鉴中华传统法治精神中的精华。公平、正直以及法所具有的惩罚性,是蕴于古“法”中最基本的精神内涵,也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法治不可或缺的内在传承。
今“法”相对于古“法”的进步。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法家以富国强兵为政治目标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治国思想,并以此为口号,实践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为建立“大一统”的封建国家做出了杰出贡献。今天,我们提倡依法治国,二者之间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以法治国中的“以”有“用、把、拿”的意思,以法治国就是统治者以法律为工具来管理国家。它的核心是行政治国,强调的是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法律只是统治阶层管理人民大众的一种手段和武器,统治者“治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其实质体现了统治阶层的意志,是“人治”而非“法治”。
依法治国中的“依”有“依靠、依从、按照”的意思,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它的核心在于依宪治国,强调的是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方式必须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法律本质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没有置身法律之外的人,是对全社会的约束,所治理的对象是所有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其实质体现了“法治”摒弃了“人治”。
可以说,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也是人们对“法”的观念转变,这一转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社会主义法治走向成熟进步的标志。以法治国的思想理念固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但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只有坚定贯彻依法治国,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漫长过程,我们需要继往开来,认识传统法制的固有价值,对它进行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让法治进程烙上中国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开创新的局面。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