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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盐专营办法》点亮盐业新时代航标
内蒙古新闻网  18-01-12 11:16 打印本页 来源:满洲里日报 
 

  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关系着人民的身体健康。日前,记者从满洲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获悉,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食盐专营办法》点亮了盐业新时代的航标。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人表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以新《食盐专营办法》施行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进一步规范满洲里市食盐市场新秩序,让群众吃上合格放心的食盐,从而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

  据了解,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加强了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新《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完善:一、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此外,新《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供应安全问题作出规定:一、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三、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新《食盐专营办法》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了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记者刘波)

[责任编辑 刘圃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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