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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僵尸车”
内蒙古新闻网  18-01-15 11:04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北京天通苑东一区南门对面的停车场内,停放着近百辆残破的废弃车辆,堆放起来长约一两百米。这些车外观锈迹斑斑,车窗破损,有的连轮胎都没了,还有的车被喷上“高价收车”和“收京牌”等字样。据附近居民反映,该停车场建成以后就没停过车,都停这些废车了,这些废弃的“僵尸车”无人认领,越堆越多,周围居民将这里称为“汽车坟场”。(12月5日《法制日报》)

  在寸土寸金的北京以及其他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位资源本就十分稀缺,已经难以满足市民的正常停车需求,“停车难”已经成为一种“城市病”。一些人却把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当成自家的停车位,长期停放废弃车辆,甚至直接遗弃成“僵尸车”。这实质上就是另一种形式的随处乱扔垃圾行为,“僵尸车”俨然已经成为城市新型垃圾,挤占了有限的停车位资源,影响了其他市民的正常停车需求,进一步加剧了“停车难”问题。

  产生“僵尸车”这种新型“城市病”,归根结底是目前法律对“僵尸车”的监管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缺乏有效的清理措施,让城市管理部门对依法停车的“僵尸车”拿不出有效的治理办法,才导致车主遗弃“僵尸车”的成本过低,甚至比报废废旧车辆的费用还要低。这决定了要有效治理“僵尸车”这种“城市病”,关键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白,用法律给城市治理“僵尸车”撑腰。

  首先,明确“僵尸车”的认定标准。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车辆持续停放时间或累计停放时间,出台“僵尸车”的认定标准。只要是被认定为“僵尸车”的车辆,交警等职能部门就按照有关治理“僵尸车”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确定清理“僵尸车”的执法部门、执法权限、执法手段、执法形式等内容,并规定车主遗弃“僵尸车”的法律责任,提高车主遗弃“僵尸车”的违法违规成本,达到遏制遗弃“僵尸车”行为的目的。对于能够查询、联系到车主人的“僵尸车”,强制要求车主人自行给“僵尸车”挪窝;对车主拒绝给“僵尸车”挪窝的,由交警等部门强行对“僵尸车”挪窝,收取高额停车费、挪车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暂时无法联系到主人、特别是公示后无人领取的“僵尸车”,应当直接拖到报废车辆停放专用场地,达到报废标准的要采取强制报废措施,但是一旦日后查到了车主,停车费、拖车费、报废费、处罚等一样都不能少,必须对车主进行追偿。

  再者,完善机动车报废回收体系,降低私家车主报废机动车成本,激发私家车主主动自愿进行车辆报废。□何勇

[责任编辑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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